5.立法模式的影响
《TRIMS协定》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了概括性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做法,在体现了灵活性的同时,也使其范围处于一种不稳定性状态。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不会甘心仅将《TRIMS协定》停留在现阶段狭小调整范围内,他们会像当初把《TRIMS协定》引入WTO体制一样,也会把一些最初没有在列举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措施在下一次修改时予以加入,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强调概括性规定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在列举性规定中没有涉及,但对国际贸易有冲击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也纳入予以取消的范畴。中国外资立法必须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可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认真加以分析,特别是研究被发达国家曾经列入谈判范围但因为妥协而没有要求消除的投资措施,以及虽然没有列入《TRIMS协定》谈判范围,但实际上存在着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在不影响中国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中国的外资政策,以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总之,中国今后的外资立法不能仅以国内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在WTO多边投资规则导向性作用的影响下,外资立法在重构过程中将不得不考虑贸易和投资的关系问题,因为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各国的贸易政策以多种方式影响投资,而国际投资措施的使用又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仅从投资对贸易的影响来讲,要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对包括投资鼓励措施和投资限制措施在内的各种投资措施的运用都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中国还必须不断加强有关利用外资政策和相关立法的透明度,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中国还必须在投资领域逐步实行非歧视待遇原则,最终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在税收和国内规章上真正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中国还必须不断扩大外国投资准入的部门和领域,改革外汇制度,逐步放开对资本的管制。